400电话变更申请
400电
2022-11-11 -4:07:35申请400电话办理流程(400电话开通需要的材料)
1:申请400电话办理流程申请400电话办理流程要想办理400电话,企业需要提交一份《企业400电话开通申请表》。填写好表格后,将其提交至当地的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企以下资质均需要企业提供加盖红章材料:1: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带年检扫描件+盖公章2: 公司法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盖公章3: 填写400标准受理单;4: 填写电信400用户申请400电话只能是企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个人是不能申请400电话的。申请人或者代办人必须在国内并且400电话也在国内使用。申请的公司和法人不能有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些都满足的情况400电话如何申请(400电话怎么收费标准) 随笔
6、400电话申请成功之后,企业地址变更号码会变吗? 一旦400电话申请成功,一般情况下,此号码就终身属于企业,即便公司地址发生变更,400电话也不会发生改变。对企申请开通步骤如下: 一、选择办理途径 办理400电话有两条途经: 一是找电信运营商办理,但是三大运营商办理400电话费用比较高,因为三大运营商有很多业务,400电话只是其中的当用户需要查询通话清单时,只用登陆,输入400号码与密码即可查询号码详单。 9)企业彩玲 根据企业个性化的需求,我们可为企业定制不同类型的欢迎词。 10)随时变更接听号码 当企业需要安400电话申请办理可以直接找第三方服务商,第三方服务商的效率、速度都比较高,解决客户所需求; 号码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选择,选择好号码之后准备相关材料。 400电话申请办理需要准400电话申请办理也很便捷,给公司减少了时间和时间精力。由于可以与此同时关联好几个手机号码,不容易发生由于与此同时拨通电话或是是由于一个手机号码关机打专业解读|姚志斗律师:股东不配合,法定代表人如何更换?
【案例背景】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达机关。而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独特机关,几乎拥有公司一切事务的代表权,与之相对应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也十分重大。但在公司中,常常有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尤其是在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的情况下,且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意向不予理会,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提要】
A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当时登记的股东为乙,法定代表人亦为乙。2015年8月27日,A公司的股东乙做出《股东决定》,内容为免去乙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委派甲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并于当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变更登记为甲,甲在该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字。2015年9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015年10月12日,A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其股东由乙变更登记为乙和丙,将公司类型由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登记为有限公司(国内合资),甲在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字。
2015年10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甲非A公司的员工,仅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在上海文呈君业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由乙的配偶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甲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亦未从A公司处领取过任何报酬。A公司的公章由股东乙掌握。2016年11月29日,甲曾向A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要求辞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A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A公司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既非被告的股东,亦非被告的员工,且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过字外,A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告亦未从A公司处领取任何报酬,但是,原告作为A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且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原告与A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原告受A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在起诉前曾发函被告,要求辞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被告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甲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基于此问题的司法实践探索】
一、传统观点:这里说的传统观点为过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所称的“此属于公司内部纠纷,需根据公司内部章程调解,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但在现实中,部分公司固执地拒绝法定代表人卸任,一大部分原因是为了让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现有或将有的经营风险进行承担。而此时如果司法机关不进行干预,一味地主张公司自治,忽略双方为平等主体的关系,对于法定代表人自身、公司、社会影响都将是“三输”的局面。
二、司法实践中的进步:本案例中的法院判决其实便是这一问题的司法实践上的进步,即法院考虑到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为平等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且原告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员工,长时间不参与公司实质性管理,此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确为不妥。强调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不公。
三、总结: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很明显本文中的案例判决更具说服力,但事实上,判决为传统观点的案例占更多数,且在法院审理中,当事人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关联。且在实践中,部分案例虽然认为法定代表人有权辞任,但在穷尽内部经济之前,即以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讨论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之前,其辞任请求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尽管在2017年的案例中有了一例积极的尝试,但真正解决此问题,仍是任重而道远。
【问题解决方案】
一、若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
(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知,此时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张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可知,若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以此迫使股东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若法定代表人并未持股
(一)若当事人与公司并没有实质的法律基础,且有可能会因为公司行为造成自身权益受损,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此时可以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但在法律实务中,此类问题在公司自治与当事人个人权益中常常难以平衡,例如部分案例中,法院便明确表示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二)公开声明: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明确表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表示对公司此后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本人无关,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有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有冒用本人代行签署的法律文件,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发函至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自己已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备案签名,防止冒签。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可以分为正常情况的更换以及非正常情况的更换两种情形。正常情况下的更换为公司股东进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再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可。不正常的更换又分为两种:一为自然人空挂法定代表人之名,而没有与公司有实际关联,此时法定代表人想辞去该职位,但股东不予变更且不予办理登记;二为股东会意图更换现任法定代表人,但现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或营业执照等资料不予配合,致使公司股东无法顺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对于第一种不正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在法律实务中,常常有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甚至严重影响生活。此时,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诉讼主张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法院通常会平衡公司自治和人格保护间的关系。若此法定代表人确实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又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旨,又有损个人权益,法院应予以干预。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判决边界十分模糊。此时,法定代表人便可以考虑法律救济以外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